- 註冊時間
- 2016-1-18
- 最後登錄
- 2026-4-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016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4563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土地自救會長不滿重劃不公陳情多年無果 捷運廁所兩度縱火遭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9)日表示,有男子不滿其土地被納入重劃區,陳情多年無果,想進一步引起社會關注,於是在兩處捷運站男廁連續縱火,幸好火勢及時撲滅未釀傷亡。該院依刑法第173條第3項放火燒燬現有人建築物未遂罪,裁定羈押。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日前接獲報案,有捷運發生火警,站務人員發現男廁內有雜物燃燒,隨即用滅火器自行撲滅火勢,未造成人員傷亡。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是一名男子在捷運站的男廁內縱火,犯案後前往臺北車站內放置陳情信。為了規避查緝,男子變裝後再搭乘至另一處捷運站,進行二次縱火,隨後遭警方逮捕。初步研判,該名男子與多名地主不滿其土地被納入重劃區迄今已十四年,多年前成立自救會四處陳情、訴訟表達不願意參加重劃,不滿其訴求長期未受重視,為了吸引媒體注意,進而增加曝光度,才會選擇在人潮眾多的捷運站犯案。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依刑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同條第3項規定,未遂犯罰之。檢調認為男子有反覆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臺北地院認其在人潮聚集的交通設施連環縱火案,引發乘客大規模恐慌,危害程度極大,裁定羈押。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