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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分階段揭露永續資訊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12)日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比照公開上市櫃公司作法,規劃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分階段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提升投資人的信賴、引導永續資金投入,並加速企業永續轉型及淨零承諾。
金管會指出,因應承接問題保險公司的接管公司於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後,原問題保險公司的區隔帳戶仍將延用風險資本適足率制度,致接管公司無法適用新制度揭露整體資本適足率,因此新修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及新修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增訂保險公司有沿用舊資本適足率制度的區隔帳戶者得免予揭露整體資本適足率。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推動保險業重視永續發展及相關財務資訊的揭露,新修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及新修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業自一百十五年會計年度起應揭露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的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應於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的期限內更新。
金管會最後表示,為確保溫室氣體資訊揭露的品質,新增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之1及新增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之1明定保險業就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取得獨立第三方的確信意見及揭露。此外,考量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的揭露及溫室氣體排放的衡量方法涉及國家整體永續政策,同時也規定主管機關得認可其他溫室氣體排放的衡量方法,及另定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的揭露時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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