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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三讀+公布 《刑法》撤銷假釋殘刑規定修正案火速上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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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公布 《刑法》撤銷假釋殘刑規定修正案火速上線

《刑法》第78條之1、第78條之2、第79條之1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修正案,於三月十三日三讀通過並經公布,此次的修法,主要是因應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原《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的規定違憲,至遲應於判決宣示日起屆滿兩年時,失其效力,所以本次的修正條文,也定在十四日施行。

本次的修正案,旨在兼顧社會防衛與社會復歸功能,並落實比例原則,針對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的受刑人,依其撤銷假釋原因情節的輕重,建立層級化之再許假釋門檻,以因應憲法判決意旨。包括:《刑法》第78條之1第1項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因故意再犯罪而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撤銷假釋時,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且不得再假釋。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若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係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而撤銷假釋,或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其再許假釋門檻為十年。第2款規定,若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假釋門檻為十五年。第三款規定,若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假釋門檻則為二十五年。透過此種差異化之規範,依撤銷假釋的原因、再犯情節的輕重,審酌受刑人是否確有悔悟,再賦予受刑人復歸社會的機會。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雖僅針對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宣告違憲,但為避免衍生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須執行全部殘餘刑期反而不得再假釋的失衡情形,《刑法》第78條之2明定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執行殘餘刑期的期間、最低應執行期間的計算、接續執行他刑的方法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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