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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長照人員管理 衛福部修正登錄辦法
衛生福利部(3/17)日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以明確規範長期照顧服務人員類型、類別與資格;管理不適任之長照人員,建立年資中斷重返職場機制及調整網路積分採認上限,以健全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制度。
衛福部表示,為健全長照服務人力制度,確保民眾獲得妥善照顧,新修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增訂申請長照人員認證消極資格:針對長照人員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未提供適當照顧與保護,且侵害其權益等不當行為,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56條規定,因不當行為廢止長照人員證明之處分者,不予發給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新修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3條則增訂長照人員未曾提供服務者或因故中斷服務後重返職場者機制:考量部分長照人員領證後長期未於機構登錄或中斷服務,恐因需一次補足全部繼續教育積分而難以重返職場,進而增訂認證更新規定,原本是六年累積一百二十點,新制開放可用近一年內累積達六分之一積分替代全部時數,鼓勵人力回流。
衛福部指出,為重整長照人員類別、資格,新修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規定,調整居家服務督導員、照顧管理專員資格標準,及將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資格定明。又為優化認證更新與繼續教育規定,同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7條,明確申請長照人員認證前之訓練層次定位為共同訓練及專業訓練,定明完成訓練前得申辦認證之適用對象;增訂長照人員任職前,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長照共同訓練課程。同辦法第12條第2項,增訂更新認證應備文件及逾期申請更新之受理機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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