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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員工個人資料應注意比例原則的規定 並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日前針對一起公司規定全體員工配戴全名名牌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作出說明。非公務機關基於基於特定目的,依契約關係或經當事人同意欲利用員工個人資料,應注意比例原則的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包括工作規則,或類似契約關係、經當事人同意等情形。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另同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其立法意旨係揭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基本原則,及為避免資料蒐集者巧立名目或理由,任意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故明定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超越目的明確化、比例原則的範圍,應與蒐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不得與其他目的作不當聯結。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指出,非公務機關基於「人事管理」、「客戶服務」等特定目的,依契約關係或經當事人同意欲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如姓名等,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比例原則的規定,注意揭示員工完整姓名是否為達成前揭蒐用特定目的唯一方式或最小侵害方式、對於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例如,有無評估以揭示員工姓氏、職稱等其他替代方式,取代真實姓名,是否亦可達成前揭蒐集的特定目的。
因此,公司需視員工的工作內容、工作規則、個別勞動契約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例如,工作屬性是否經常需與客戶互動、有無安全門禁控管之需要等,不可一概而論。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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