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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確保雇主欠繳退休金可被追償 勞動部修正施行細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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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雇主欠繳退休金可被追償 勞動部修正施行細則

勞動部(3/25)日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增訂勞工同時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同時,修正自營作業者申報提繳退休金時,除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並需於金融機構完成約定委託轉帳代繳退休金,勞保局認有必要時,得查對自營作業相關佐證文件。

勞動部表示,鑒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已為勞工老年經濟保障重要制度之一,為確保未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之雇主,於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共同負清償責任,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1條第3項規定,新修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之1增訂,雇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有變更者,原代表人或負責人未繳清退休金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亦係充裕退休經濟生活之重要方式,新修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增訂,雇主拒為勞工申報其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工得逕向勞保局申報自願提繳退休金,並於次月由雇主一併收取向勞保局繳納。又為提升退休金對死亡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之保障,同細則第41條之1及第41條之2增訂,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第4項所定十年間,自成年之日起算,並同時將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之範圍,擴大包含遺屬及指定請領人。

另兼顧實務上勞工可能不諳選擇勞工退休金請領方式,新修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之1,增訂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之猶豫期內,得有一次申請變更為一次退休金之機會。此外,因雇主未辦理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案件,需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執行等,宜有適當宣導及預為行政作業籌備時間,同細則第50條第2項後段,增訂施行日期。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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