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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跨境專利授權獲取權利金 國內營利事業以外幣給付時匯率計算扣繳稅款
財政部國稅局(3/30)日表示,按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專利授權提供國內營利事業使用而獲取以外幣計酬之權利金,扣繳義務人即國內營利事業給付時,以原給付之外幣按當時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再依適用之扣繳率計算應扣繳稅款並完成扣繳申報。
嗣後交易雙方協議退還部分報酬,扣繳義務人申請退還之溢扣繳稅款,應依「退還之外幣/原給付之外幣」比例乘算原扣繳稅款計算可退還之稅款,而非逕以退還之外幣金額按當時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再乘算適用之扣繳率計算溢扣稅款,避免因匯率變動導致退稅金額計算錯誤。
國稅局舉例說明,民國一百十五年間境外日商營利事業乙公司授權專利予境內營利事業甲公司使用,雙方約定報酬為日幣一千萬元,甲公司以給付金額按當時匯率零點二換算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應扣繳稅款四十萬元並完成扣繳申報。嗣後,因故雙方協議退還部分權利金日幣五十萬元,致產生溢扣繳稅款二萬元,惟甲公司逕以退還之日幣按當時匯率零點二五換算新臺幣再乘算扣繳率,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二萬五千元,致退稅金額計算錯誤。
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應注意扣繳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扣繳稅款,如有誤扣或溢扣稅款,可檢附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於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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