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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至 20 億元 擴大適用範疇強化企業投資誘因
財政部於(3/30)日表示,新修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將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納入適用範圍,投資抵減的支出金額上限提高為二十億元,並延長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另配合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以強化企業投資誘因。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聚焦核心技術及擴大適用範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第8條第1項修正原有的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技術元素項目,及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為利企業掌握適用規則,明確規範新舊法投資時限與交貨期限,同辦法第9條第2項明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訂購者,始能適用新法規定新增的投資項目及提高至二十億元上限;對於一百十三年底前已完成訂購、惟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始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者,則依舊法適用,其可申報抵減的投資支出仍以十億元為上限,並與新制項目合計,最高仍不得逾二十億元。另企業應於訂購日次日起兩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關於訂購日與交貨日的認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第8條第5項及第6項分為向他人購買者、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及取得授權使用軟體等類別加以認定。此外,為提高支出上限,同辦法第9條第1項也同時將單一課稅年度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原定十億元提高至二十億元,投資達一百萬元即可按「抵減率百分之五(當年度抵減)或「抵減率百分之三(分三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財政部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第14條規定,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符合程序要件。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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