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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二度就業大樓管理員及清潔員 勞動部:仍有災保及退休金保障
勞動部於(3/31)日表示,高齡化社會來臨,民眾在退休後重返職場,選擇擔任大樓管理員或清潔人員,為保障渠等勞工勞動權益,僱用退休後重返職場的大樓管理員或清潔人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仍應於到職當日申報其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而管理委員會如向主管機關報備在案,或依法取得其他政府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即有依法辦理登記的事實,應為所僱用的勞工辦理加保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成立且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或經政府機關核發相關證明文件的管理委員會,只要僱用大樓管理員或清潔人員,縱使員工為退休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不用投保勞保及就保,但管委會仍應為其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另管委會適用勞動基準法,無論僱用多少員工,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應按月為員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的退休金,除可降低突發事故對員工家庭及個人的衝擊,更能保障員工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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