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12-26
- 最後登錄
- 2026-7-1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9705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7599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發生颱風地震等巨災可申請準備金沖減 強化保險業者因應能力及經營韌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及「強化專業再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當發生颱風地震等重大事故,達到重大事故沖減標準時,就可將重大事故和危險變動準備金做沖減,以強化產險業及再保險業因應巨災風險的能力。
金管會指出,有鑑於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加劇,極端天氣事件發生的頻率與強度持續上升,考量我國地震與颱風等類型的巨災風險較為集中,新修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10點及強化專業再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產險業及我國再保險業將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IFRS17),因會計制度轉換所產生的保留盈餘淨增加影響數,留存於負債項下的相關準備金。其中,產險業將留存於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重大事故與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再保險業則留存於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換言之,進入巨災準備金後可作為資本緩衝,有助提升產險業與再保險業的清償能力與抗災韌性。
金管會表示,若颱風、地震等符合重大事故條件時,業者可申請準備金來做沖減。準備金水位愈高,產險業愈能夠抵禦巨災風險的能力,降低未來巨災理賠賠付。因此新修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11點明定可轉列金額計算基準,以一百十三年度及過去五年平均自留滿期保費為基礎,計算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補足差額。而強化專業再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6點則強化財務資訊揭露義務,要求於財務報表及公開資訊中,揭露未適用本注意事項對損益、負債、權益及每股盈餘的影響。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