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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教師停聘期間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三讀通過教師法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修正案,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立法院說明,現行教師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原發薪資範圍由僅限本薪(年功薪),三讀條文擴大包含「學術研究加給」。
教育部表示,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的規定,教師待遇制度設計,「學術研究加給」是基於教師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工作給予的加給,與本薪同屬教師固定支領的薪資。為使教師獲得更完善且合理的照顧,若教師依法暫時停聘,且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發給其暫時停聘期間固定支領的薪資,即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以充分維持教師基本生活所需,進一步強化教師權益保障。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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