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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監測數位轉型防止數據造假 環境部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環境部於(4/20)日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擴大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範圍,建立監測服務機構管理機制,並透過技術規範防止數據造假,確保水污染防治基礎資料的完整及正確。
環境部指出,有鑑於數位治理機制逐步成熟,為契合數位轉型與綠色永續轉型政策、確保水污染防治基礎資料的完整及正確,新修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6條附表三新增每日核准排放量達一萬立方公尺以上的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增設自動監測設施傳輸用電、用水及水質數據,以提升環境數據品質及監控能力,並減少能資源消耗。
環境部進一步指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將委託的監測服務機構相關資料登載於確認報告書內容,以利後續資訊公開。監測服務機構於受託期間有虛偽不實或造假紀錄情事,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有處分者,主管機關應於指定網站公開監測服務機構資料。此外,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的連線傳輸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新修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6條之2規定,應每月進行至少一次相對誤差測試查核作業,待三年測試查核結果均符合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不再辦理。
環境部最後表示,為確保用電數據傳輸,新修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附件一、附件二新增電子式電度表量測頻率、監測紀錄值計算方式及維護期間通報、記錄義務規定,並規範連線傳輸不得安裝未經核定軟體模組,要求原始數據直傳且不得經雲端設備或中介節點處理,確保用電量監測穩定性與連續性及提升連線傳輸數據品質。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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