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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擴大簡式審判及協商制度適用減輕書記官負擔 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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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6-6-4 01:09: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擴大簡式審判及協商制度適用減輕書記官負擔 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草案

司法院於(4/23)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擴大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制度適用案件範圍,並簡化有罪判決記載、科技設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及筆錄製作彈性化等面向,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並減輕書記官工作負荷。

近年來,刑事總受理案件數逐年持續增加,第一線審判及相關司法行政作業負擔日益加重。為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如被告對起訴事實不爭執,且已認罪,草案第273條之1、第455條之2將擴大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制度適用案件範圍,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而草案第310條之1、第310條之2、第314條、第361條也同時擴大有罪判決書簡化記載方式的適用範圍,並增訂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有罪判決,得以宣示判決筆錄的記載替代判決書及相關配套規定,確保當事人權益。

對於因羈押、暫行安置或刑事執行致人身自由受拘束的被告,考量提解往返的交通或過程所費時間不貲,恐有礙簡式審判程序中被告迅速受審的權利。為使程序順利進行,並兼顧被告訴訟權益,草案第273條之2對因羈押、暫行安置、刑罰或保安處分的執行致人身自由受拘束的被告行簡式審判程序,於確保無礙被告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經該被告同意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以科技設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的一部或全部。

為減輕書記官工作負荷,草案第44條、第46條之1將放寬審判筆錄製作方式,未來就審判筆錄的製作,除由書記官當場製作筆錄外,也得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如委外記錄或利用科技設備技術等。另為因應司法人力配置的需要,就書記官製作、核對、整理筆錄、簽名及其他應行事項,必要時得由其他適當之人為之,並由製作筆錄者簽名,以利實務運作。此外,為確保被告違反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所命應遵守事項的替代羈押處分執行效果,草案第88條之1增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情況急迫時,準用逕行拘提規定,以強化防逃機制,維護社會安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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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喝點小酒,藉著酒後微醺,釋放心中的壘塊。有時太過了,就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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