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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第一、三類資本計算規定 金管會修正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4/23)日表示,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及第九號「金融工具」,暨參考銀行之自有資本計算規定,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銀行局指出,參考銀行自有資本計算規定,未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自第一類資本扣除,基於監理一致性原則,新修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刪除「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在計算第一類資本時應扣除之規定。同辦法第5條第1項則刪除,計算第三類資本時計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百分之四十五之規定。
同時,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取代原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新修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項目名稱,修正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此外,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原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新修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8條本文,修正有關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依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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