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12-26
- 最後登錄
- 2026-6-29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9628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7457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法院組織法修正 死刑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5/13)日公布「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未來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賦予了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判決確定後聲請閱覽的權利,同時規範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以回應社會對於重大刑事案件透明度與歷史存證的高度期待。
過去法院的評議過程,法官們在討論過程中的攻防、不同法官對量刑的考量,以及是否有少數意見,受限於評議秘密原則,不對外公開。新修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擴大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的主體,納入「被害人」。且同條第3項明確定義「被害人」的範疇,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2款的犯罪被害人,並包含死亡被害人的家屬,賦予了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判決確定後聲請閱覽的權利,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此外,有鑑於處以死刑判決的案件對社會安全有重大影響,也對被告生命權影響甚鉅,其評議過程具備高度價值與程序正當性檢驗意義,但評議簿僅需保存十年,導致已經判處死刑的個案,恐因評議簿滅失而無法確認是否經一致決,使其得逃脫死刑的執行。為維護社會秩序,新修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4項規定,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以供後續檢視,確保正當審判程序。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