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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 違者最高可處 75 萬元
行政院(5/14)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再生能源、熱能納入能源範圍,以因應新興能源管理需要,並強化地方政府執行節能稽查量能,落實地方節能措施執行角色。
行政院說明,草案第2條新增再生能源與熱能為本法所稱能源。草案第6條修正定明指定特定能源產品相關辦法的授權事項範圍,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的事項。又為提升公共管理效能及推動能源合理有效運用等公益性需要,草案第6條之1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其資料的種類、範圍、期間、公開方式及公開時間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行政院指出,為提升能源用戶,如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其對電網的過度依賴,草案第10條增訂能源用戶所簽訂的用電契約之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的義務。草案第19條之1同步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實施檢查作業。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草案第20條規定刪除對能源供應事業負責人科處刑罰的規定。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特定能源產品的輸入、輸出、生產、銷售等業務者,將嚴重破壞能源市場秩序,影響供應穩定。草案第20條之1、第21條、第22條及第24條,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的廠商、業者名稱及事由,並新增違法態樣、提高部分罰則的裁罰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七十五萬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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