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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吸食毒品與販賣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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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11 22:30: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案例事實:李明、王強兩人原是高中同學,最近皆因升學問題與家人發生爭吵;兩人一氣之下,竟相約共同翹家。翹家期間,兩人終日在西門町附近遊蕩;某日於遊蕩時,恰好遇到亦翹家在外的之綽號為「小虎」之不良少年;小虎乃係「老虎幫」之堂主,見有機可乘,乃遊說李明、王強二人加入老虎幫。李明、王強加入該幫派後,因受不了幫內同伴之誘惑,而開始吸食毒品。最後,由警方循線將一干人等全部扭送法辦。

問題:一、李明、王強吸食毒品之行為是否已觸法?其可能面臨如何之處置?

二、如果兩人進而將毒品販賣與同學?其責任是否更重?

解析
為防治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政府特別制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其依照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而分成三級;例如安非他命即屬第二級之毒品。另,亦分別按照係販賣、販運或持有施打之行為而有不同之處罰;例如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十條參照)。至於少年施用上開毒品經發覺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該少年送勒戒處所觀觀察、勒戒約一個月的期間;若經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少年法庭得裁定另少年進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因此,本件二位少年吸食毒品之行為,除可能虛負起上述之刑事責任外,尚應先接受勒戒,勒戒後如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則有面臨強制戒治之命運。另,如果兩人進而將毒品販售予第三人,則其刑事責任將比單純施用毒品最來得嚴重(例如販售第二級毒品最『輕』本刑在七年以上)。


不管如何∼即使法律愈來愈嚴,只要自已能把持得住,不要被環境或朋友所誘惑∼愈來愈嚴的法律反而是保護社會大眾最好的武器∼不是有很多國家只要販賣毒品就是唯一死刑嗎!這樣才能有效嚇阻不良風氣呀∼

《 本帖最後由 黑色爵士 於 2009-3-29 23: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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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12 00:16:26 |只看該作者
毒品不是好東西.
不要接觸為上策.
你會把自己叫做千古罪人.
代表你可能有向上之心.
好好把握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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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吟荷 + 3 您的真誠回覆內容精闢,堪為表率,值得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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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27 00:52:44 |只看該作者
毒品是一個很可怕的東西 千萬不要好奇 你可以去下載介紹吸毒後的影片 裡面有很多吸毒後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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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14 14:39:22 |只看該作者
接觸到毒品一輩子就毀了,,

所以我支持重罰!! 唯一死刑蠻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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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14 17:16:27 |只看該作者
吸食毒品害自己害家人,如果販賣毒品,更是貽害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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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19 15:41:25 |只看該作者
毒品這玩意本身就不要碰最好 碰了你就只有死路一條而已
況且販毒比吸毒更加嚴重 別以為年輕好玩就碰毒品 想說只吸一點點而已不會怎樣
上癮後就會越吸越大搞的自己身體虛到不行 錢也一直沒有 到最後大腦就萎縮 就只有死而已
所以千萬不要碰毒品阿~~~
謎:自己不是也有吸過  
那是國中的事情了後來戒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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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吟荷 + 5 謝謝來常識區回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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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19 17:29:22 |只看該作者
最討厭吸毒的人了,吸毒、販毒、運毒的人應該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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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0 13:53:14 |只看該作者
吸毒者關10年.賣毒者判死刑.就不會有人吸.有人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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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0 13:54:19 |只看該作者

回覆 #7 西索 的帖子

對對對~我支持你.這是個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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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9 19:48:1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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