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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東西借人太久,恐要不回!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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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12 21:26: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喬喬跟蓉蓉是很要好的朋友,買來的東西常常共同分享。有一天,蓉蓉到喬喬家,看到有一小尊水晶
雕飾的人像,霎時就被他炫麗的雕工迷住了,於是向喬喬表示要借回家去好好觀賞,喬喬當然一口答
應,結果這一借就是十五年。喬喬原本不以為意,但當他要向蓉蓉拿回該水晶雕飾時,蓉蓉卻推三阻
四,要還不還的,喬喬憤而向蓉蓉提起刑事之侵占罪告訴及民事的請求返還所有物。

根據刑法第335條第一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可
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這裡,蓉蓉若是有佔為己有的意思,是會構成侵占罪而需承擔刑責。
但是依照同法第80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若其刑度是在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追訴權
的時效為十年。所以,隔了十五年才提出告訴,在成罪的情況下,追訴權已經罹於時效,檢察官會為
不起訴處分,蓉蓉即無須負任何刑事責任。

在民事的部分,喬喬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的規定向蓉蓉請求返還該水晶雕飾。但是依照同法第1
25條的規定,請求權的時效是十五年,在十五年之間喬喬都未向蓉蓉討回該物,請求權就會罹於消
滅時效,蓉蓉可拒絕返還,只有等他主動要返還時,喬喬才可取回該物。

文章來源:Koexpert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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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障讓自己的權利睡著的人,所以一旦有被侵害的情事出現,就應該要趕緊主張,忍到最後,
不但受害,還會求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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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13 03:07:40 |只看該作者
這讓我想到之前另一則報導,
就是常常看到有人在自家的屋頂蓋鐵皮屋,照理說應該算是違建,
但是鄰居過了很久覺得妨礙到自己住家,才向法院反映,
可法院的裁定是:經過這麼久的時間才上訴反映,代表期間是已"默認"同意對方蓋鐵皮屋,
因此蓋鐵皮屋的屋主不需負責任何法律責任。

看到版大發的帖子,也讓我想到自己小時後心愛的唱片或東西借給友人,
也有叮嚀過朋友記得要還,最後還是沒了下文。

只能說,絕對不能讓自己該有的權益睡著。
不過話說回來,幸好借的東西不是很昂貴,不然可能真的欲哭無淚,但還是有點心疼的說Q口Q"

《 本帖最後由 和平主義者 於 2010-5-13 03: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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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17 23:10: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1 絕對官僚 的帖子

東西不要借人不就好了!!
有時候”好人不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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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19 23:35:17 |只看該作者
我的經驗是,東西借人一定會壞掉,像是光碟,電動機器,相機

跟人借東西也不划算,壞了,要賠新的,稍微刮傷,老實講,真的不好意思

有能力還是自己買比較好,心裡沒壓力,一個東西也可以用很久,要用就有,不必欠人情,安心自在

像我家裡就一堆DIY工具

另外不要借錢給人,不管關係有多好,真的很難要 ,來借一個臉,要還一個臭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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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20 18:35:36 |只看該作者
借東西給朋友時...
.要讓朋友知道: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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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30 22:19:38 |只看該作者
我媽就借給我大阿姨70萬,結果已經借了五年了,現在是避不見面,手機號碼也換了,根本就不到人,該怎麼辦呢?我媽也不識字,當初也不讓我知道這件事,也没立借據,真是偒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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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31 14:22:36 |只看該作者
太誇張了  一借就是15年
我看物主也忘記了
有這樣個東西

天使長(十級)

濁世狂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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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31 21:15:08 |只看該作者
所以了,如果很喜歡的東西就不要借人了,傷感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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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6 13:25:13 |只看該作者
這個老師有教過...無論是借錢、借東西
只要你在沒簽任何東西的話,
十五年後會要不回來....
不過..人生有幾個十五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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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30 18:23:33 |只看該作者
只能借給有借有環的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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