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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橫越馬路肇禍 繼承人判賠220萬
桃園錢姓男子7年前推著無反光裝置的手推車,夜間橫越雙黃線,騎機車的劉姓高中生閃避不及撞上,頭部重創向錢求償。
審理中錢病逝,法官認定他有過失,判繼承人賠償220萬元。
交通大隊指出,手推車、慢速車和汽機車發生事故,不見得就沒錯;如果沒遵守交通規則,一旦發生意外,即使受傷也占不了便宜,慢速車的路權還是得靠守規矩維護。
桃園地院調查,錢姓男子99年5月1日晚上7點多,推著資源回收手推車橫越4線道的馬路,騎機車經過的劉姓高中生閃避不及撞上,頭部重傷,醫治後出現語言及重度肢體功能障礙,要靠輪椅助行,錢男則頭部重創、變植物人。
事後錢的家屬先向劉求償,法院認定劉無過失,判錢敗訴,劉也向錢求償800多萬元。
法院審理時,錢的家屬主張,是從外側車道前進,對方自後追撞,且無照駕駛,錯不在錢,主張免賠。錢去年底過世,他的妻兒以繼承人身分承受訴訟。
法官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報告,認定錢占用外側車道釀成事故,但雙方過失各半,酌減後判妻兒就遺產範圍內賠償220萬元。律師陳志峰指出,如果遺產只有50萬元就只賠這個金額,不必掏老本。
由於錢男先前求償時,法院認定劉無過失,如今法官認定雙方「過失各半」,等於推翻前案,錢家已上訴,將由高院論斷。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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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大多因未遵守交通規則所致, 如果大家都遵守交通規則, 交通意外必然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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