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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霧燈被罰 「恐危害對向駕駛」
車主研判,當天因山區起霧開霧燈下山,回家時已入夜、天色昏暗,未注意霧燈開啟,因此被檢舉開罰覺得無辜。 記者卜敏正/攝影
嘉義趙姓車主日前收到罰單,被檢舉行車經過雲林虎尾鎮時,「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非遇雨霧時,使用前霧燈)」,苦嘆行車開霧燈被罰,政府搶錢嗎?警方表示,依規定白天若非起霧、下雨不得使用霧燈,多數員警發現會採勸導,但收到檢舉必須依規定處置,車主若有疑慮可向監理機關提陳述。
政府今年開始要求新款汽、機車,強制配備引擎自動開啟晝行燈或頭燈,也鼓勵駕駛白天開大燈,有助行車安全。趙姓車主日前收到一張罰單,指他2月底傍晚行車開霧燈被檢舉、依法開罰。他回想,當天從山區返家開霧燈,下山時入夜、天色昏暗,未注意霧燈開啟,被罰覺得無辜。
「錯誤使用霧燈,會危害對向駕駛視線!」多數網友認為行車一路開霧燈、遠光燈,將造成對向駕駛刺眼,甚至看不清路況,造成嚴重事故,紛紛支持警方開罰。
虎尾警分局五組組長王子棟指出,依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台幣1200以上、3600以下罰鍰。
他說,轄區每月收到百份以上違規檢舉,其中多張檢舉行車開霧燈,警方為求慎重,將檢舉影片發文監理機關確認,才依法開單舉發。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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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是遇上熟悉交通法條的檢舉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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