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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個人房產遭法拍 所得仍要記得繳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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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29 10:56: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個人房產遭法拍 所得仍要記得繳


納稅義務人注意,名下房產因故遭法拍,若屬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課徵範圍,不論法拍後是賺是賠,仍應在房地權利移轉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所得稅,以免遭補稅以及處罰。

近年房市不景氣,有不少投資客斷頭、導致名下房產遭法拍的案例。但國稅局表示,個人不動產經法院拍賣,其所得仍需課稅。若為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需併入隔年綜所稅申報;如為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則須在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次日起30天內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某民眾2015年5月間以新台幣505萬元取得A房地,後來因故遭法院拍賣,拍定金額為540萬元,拍定人並於2016年5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不過該民眾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申報。

經國稅局函請該民眾提出當時購買A房地的相關成本與費用後,該民眾才在2016年10月7日辦理申報,核定所得額為2萬3000餘元,以持有1年以上、未滿2年稅率35%計算,補繳稅額約為8000元,並加徵滯納金。而該民眾漏稅額在4萬5000元以下,依規定可免處以漏稅罰,但仍裁處3000元行為罰。

國稅局提醒,房地交易日的認定,一般是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不過若屬於法院拍賣的不動產,因強致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先移轉所有權,因此若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的次日起算30天內完成申報,即使沒有所得、甚至是虧損,都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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