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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誣指他人性侵,女子被判3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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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7 20:24: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誣指他人性侵,女子被判3月

從事援交的基隆市陳姓女子,不滿劉姓男子給付的金額太少,誣指對方性侵。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依誣告罪判處陳女3月徒刑,緩刑兩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女與劉男今年3月間到台北市林森北路某知名汽車旅館進行援交;陳女對劉男有所要求,劉男警覺有異,不願再進行援交,交付新台幣1000元後離去。

判決表示,陳女因不滿劉男未依約定給付3000元援交款,打電話報警,指控劉男性侵。檢察官偵辦後,發現雙方同意當天性交易行為,將劉男不起訴處分,並依誣告罪起訴陳女。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陳女因故未能取得援交金額,挾怨報警,因一時失慮犯罪,惡性非重,判處3月徒刑,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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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刑法第 169 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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