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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鼠違動保法? 法界見解大不同
許多人都有打死老鼠的經驗,但這個行為有無違反動物保護法?法界看法不一;基隆市藍姓男子滅鼠被指虐鼠,檢方不起訴,同樣是滅鼠,台北市呂姓男子卻被北檢起訴,結果法官判決無罪。一隻老鼠之死,司法見解大不同。
一般民眾的認知多認為,打死一隻老鼠要和動保法扯上關係似乎距離太遠,但事實上不然。基隆市藍姓男子去年打死一隻老鼠,被人檢舉虐鼠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為不構成違反動保法,將藍不起訴處分。
但同樣是弄死老鼠,台北市呂姓男子就沒有這麼好運。去年十月,他將裝進籠子裡的老鼠浸入裝滿水的水桶中、再以熱水澆淋等方式弄死,並把過程分三段影片PO網,三月後被人告發;檢察官根據蒐證光碟等證據,把他依違反動保法「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死亡罪」起訴。
檢方起訴呂的理由是,呂誘捕老鼠得手並裝入籠內後,老鼠就在他的「管領支配之下」,如果呂對老鼠以溺死等方式「虐殺」,屬動保法所欲保護的對象及法益。
呂在法院開庭時辯說,影片是他去年所拍,「三段影片其實是同一隻老鼠、是同一天的事」;呂說,影片中的老鼠是無人飼養的溝鼠,是有細菌的害鼠,牠會在廚房咬東西,才抓牠並把牠淹死。
法官慎重其事勘驗,呂在三段影片穿著打扮都相同,確認被燙死的老鼠是同一隻;同時也調查呂所殺死的老鼠是否為無人飼養的溝鼠,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老鼠是被呂飼養或管領,昨天判決呂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認為,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是專指「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但呂辯稱,溝鼠是在家中廚房抓到且呂認為老鼠是害鼠,所以將牠淹死。檢方另指控呂誘捕老鼠將牠裝入籠內,老鼠就「被管領」,屬動保法應保護的法益。
判決認為,任何生活在自然環境中的動物被人騷擾、虐待、傷害前,必先處於被人實力支配下,但呂表示抓到老鼠五到六分鐘就把牠弄死,認定呂弄死老鼠的行為,為不構成違法,不必處罰。
聯合報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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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專指「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 一隻捕獲的老鼠之死竟也有爭議, 怪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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