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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罵生遲到大王,構成公然侮辱
南投市某國中蕭姓學生,因常遲到,校內張姓訓導組長處罰他校園打掃,並在司令台上公開說蕭生是「遲到大王」,遭學生家長提告妨害自由與妨害名譽,檢方認為處罰學生勞動服務,符合教育部頒訂的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不予起訴,至於公開場合罵學生「遲到大王」係公然侮辱,檢方向南投地院求處簡易判決。
起訴書中提到,蕭姓學生被處罰打掃校園時,手還被利器割傷,返家向家長報告,家長得知小孩被處罰,一氣之下提告。校方得知張姓組長被起訴頗感錯愕,指蕭姓學生並未報告手因被處罰而割傷,張姓組長平常教學認真,罰學生勞動服務或調侃學生遲到大王,目的是希望學生記住教訓,改正偏差行為,出發點是善良的,但家長似乎不領情。
根據教育部頒訂的學生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教師可處罰學生罰站或公共服務,但一日內不能超過二小時,起訴書中提到,張姓導師罰蕭姓學生打掃校園符合規定,因此不予起訴。至於形容原告為「遲到大王」,因朝會係公開場合,不見得能得到行為矯正的效果,反而讓原告感到被公然羞辱,檢方遂將張姓組長依妨害名譽罪起訴,向南投地院申請簡易判決。
南投地檢署其他檢察官指出,以往的世代,對於被老師公開言詞羞辱,不覺得有什麼,但現今教育講求愛的教育,嚴禁體罰,老師輔導學生應私下溝通,避免在公共場合以不當言詞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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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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