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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性侵逼離職,老闆娘拘役再賠錢
經營五金材料的陳姓夫婦,為迫使向姓司機無法屆齡退休,也不願支付資遣費,由當總務的太太在員工會議裡,故意誣指向姓司機非禮女同事,逼向離職。結果老闆娘除被判拘役30天外,高雄高分院昨天並判老闆娘要賠司機20萬元精神賠償。
「司法只是遲來的正議,」向姓司機說,他被害得家庭破裂,雖然民刑事都勝訴,但他沒有絲毫的喜悅。他說,公司陳姓負責人的太太逼他離職後,他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訴,經協議後公司要給付他20萬元的預告工資、資遣費等;另外,他又請求民事賠償,再獲勝訴,老闆娘還要再賠他20萬元,「這是偷雞不著蝕把米」。
在高雄市小港區經營五金材料公司的56歲陳姓夫婦,94年起僱56歲的向姓司機,但後來公司一再嫌向年紀太大,以各種藉口逼向離職,但向姓司機堅持要做到屆齡退休,否則「雇主要支付資遣費」。 96年8月間,老闆娘在員工會議指向司機性侵女員工,並以這個理由逼向離職。結果害得向姓司機被鄰居指指點點,而且他太太也信以為真,導致夫妻失和,終致離婚。
向姓司機自認清白,控告老闆娘誹謗,老闆娘提不出向姓司機性侵同事的證據,終被依誹謗罪判處拘役30天。
向姓司機提附帶民事賠償,以老闆娘誣指他性侵女同事,害得他沒工作,家庭也破碎,請求36萬元的精神賠償。高雄地院根據雙方的背景,判決老闆娘應賠償向20萬元,但老闆娘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昨天判決向姓司機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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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http://www.lawgov.org/la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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