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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不可說的秘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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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9-18 19:21: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不可說的秘密

    曉欣是單親,父親忙著工作,與祖母、姑姑等同住。國二時曾遭其表哥性侵,直到高一時才被姑姑發現,所以表哥就沒有再侵犯她,但到高二時表哥又開始對她性侵。家中都是由祖母掌權,而姑姑及表哥都在鐵工廠工作。她擔心會影響家中的和諧,因此將委屈一直放在內心中,不敢聲揚,但又無法忍受此種長期的異常生活壓力,遂選擇逃避而常常離家出走。
    曉欣的祖母及父親剛聽到此事時,非常激動。起初家屬感激學校發現此件家醜,但返家後態度卻是180度轉變,認為學校不該介入其家庭內部事情,而且造成家人間的嫌隙、表哥的難堪及姑姑離家出走,甚至責備學校為何要呈報此事,要求學校必須對其表哥的前途、曉欣及姑姑的離家出走等負責,反控學校不該插手管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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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延伸】參考引用法條:

1、性侵害犯罪是一種再犯率極高的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追訴除了保護個人法益之外,更具有公益性質,所以早在民國88年,性侵害犯罪除對配偶及未滿18歲之人犯性侵害罪者外,其餘的性侵害犯罪均已由告訴乃論之罪改成公訴罪,俾對加害者進行刑事追訴,防止歹徒一再犯罪。
2、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別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是本件學校的通報自有其法定義務必需履行。
3、我國刑法保障個人性行為的自我決定權,因此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此即為強制性交罪。如果以上述的手段對男、女為猥褻行為者,刑法亦定有強制猥褻罪,可加以規範。另外對於未滿14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考量其身體、心智均未臻成熟,為保障其身心健全發展,規定即使未違反她(他)們的意願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亦需加以處罰。
4、本件曉欣的表哥如果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當然觸犯強制性交罪,如果並未使用上開方法,而是因為曉欣顧慮家計,隱忍未予拒絕而性交得逞,則亦觸犯與未滿14歲之人性交、或與14歲以上未滿16之人性交罪。









資料來源:http://www.cyc.moj.gov.tw/ct.asp ... de=35848&mp=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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