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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攜情婦集團結婚 花心憲兵「沒犯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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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1 00:49: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攜情婦集團結婚 花心憲兵「沒犯法」

花心憲兵副排長李世泓與情婦結伴參加集團結婚,並將婚照PO上網,被民眾向媒體踢爆,有人看不下去向行政院長信箱檢舉李某涉重婚罪。板橋地檢署偵結,認為目前結婚採登記制,李某沒有登記,不涉重婚罪,偵結不起訴。

「沒登記 不算重婚」

這起憲兵副排長高調宣告外遇事件,發生在去年12月,於憲兵202指揮部350營擔任副排長、駐防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的李世泓,不顧與陳女已婚3年,去年11月帶外遇的楊姓女子到台南縣參加縣政府舉辦的文化活動集團結婚,事後還將當眾舌吻的結婚受訪影片,PO上個人網誌,被妻子的朋友向媒體踢爆,風紀問題引起憲兵司令部側目,事後被依違反軍紀,記過勒令退伍。

消息曝光後,李妻原稱要提告,後以顧全家庭完整撤告,李母上網批評兒子會變成這樣,媳婦也要負責任,再度引起網友公憤、舌戰。看不下去的網友轉向總統府、行政院長信箱檢舉李世泓涉嫌重婚罪。

板橋地檢署受理行政院轉來的檢舉函後,傳喚李世泓、楊女到案,但2人均未出面。檢方調查,重婚罪屬公訴罪,但民法已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始生效力,又已有結婚登記而再行辦理結婚登記,始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檢方調查,民法修正採「登記婚」後,重婚罪的成立顯有困難,除非矇騙,或與戶政人員串通塗銷結婚登記重新登記,或是境外結婚回台再婚並登記,否則難以構成重婚罪,而李世泓雖然攜情婦參加集團結婚,但並無重複辦理結婚登記,不構成重婚罪,全案偵結不起訴。

..................................................................

我國結婚在96年修法改成「登記生效制」,在此之前結婚主要構成要件,是要有公開的儀式並有兩名以上的證人,如果單純到戶政機關登記不算生效,故李某沒有登記,應不構成重婚罪。

來源:免費法律諮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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