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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覺得「幫助犯」是「造意共犯」還是「過失犯」?
(1)幫助犯罪構成要件以內行為,是分攤犯罪行為一部分的共犯而不是幫助犯,所以是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但與主罪犯罪構成要件矛盾,因為刑法總則篇在沒有適當規定法理連結下,不能直接規定無犯(意聯絡?!)罪構成要件的「幫助犯」。
(2)「幫助犯」是否屬於「過失參與主罪犯罪(故意是共犯行為考慮面向)」?因沒有法律特別過失犯處罰規定下,其擴大解釋適用「幫助犯」處罰,及討論是實務上非常有爭議的?
(3)已有過失犯處罰獨立規定者,對於注意義務是依據刑法總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除了係舉證責任由檢察官及法官實施外,另外與同條第1項之從寬競合認定下,是「一罪一罰」從重認定處罰(但法旨不是規定總則主觀違法意思認定問題,而是(兼有)舉證責任移轉規定時?)那麼這2項規定競合及矛盾時如何處理適用?是否依據刑事訴訟法以有利當事人規定處理及適用?那麼「過失犯」與「幫助犯」在罰與不罰之間又如何嚴格區別與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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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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