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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怎可抱走別人家的兒童?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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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2 00:37: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怎可抱走別人家的兒童?

幾天前的新聞報導:今年的三月四日下午五時許,一位年齡只有兩歲的小男童在花蓮縣新城村自宅門前獨自玩耍。這時天空飄起雨來,一位家住台南市永康區的舒姓中年男子正好騎機車路過,見此景認為有機可乘,便心生歹念,藉口躲雨,在男童住宅門前停下車與男童搭訕,為了博取不懂事的男童好感,還將自己手機交給男童把玩,拉近與小男童之間的距離。然後趁著小男童的外婆忙於家事不在旁照顧之際,出手將小男童抱到自己機車的踏板處,隨即發動機車載著小男童逃離該處。

第二天的上午八時五分,遠在百公里外的花蓮玉里分局清水檢查所一位警覺性甚高,正在休假中的張姓警員,到鎮上興國路一家超商購物,在店內看到這兩位像是「父子」又不太像「父子」的大人與小孩,那小男童手中拿著小玩具,正在玩得起勁呢!心中馬上起疑,掏出手機查看失蹤協尋中的小孩資料,赫然發現這小男童的外表與衣著,都與通令協尋中的一名小孩符合。便立即出言質問舒男與小孩的關係?舒男頓時啞口無言,張員立即通知警網前來將舒男逮捕。連同小男孩一併帶回警局調查。查出舒男是一名拐騙男童性侵的慣犯,已有數不清次數進出看守所、監獄的紀錄。這次在花蓮拐走男童是他第五度犯的相同惡行。不過,舒男卻不認為自己抱走男童是犯罪行為,說自己只是想帶著男童作一趟環島旅行而已。

警方當日除將男童送往醫院檢查有無受到舒男「性侵」的情事,並通知男童的父親將男童領回外,還將說得輕鬆的涉案舒男以「妨害家庭」與「妨害自由」的罪名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訊問後立即向法院聲請對舒男執行「羈押」,得到法院的准許,讓他重嘗失去自由的滋味!

趁小孩子的家人不注意的時候,出手將他們家的小男孩抱走,怎麼會惹來嚴重到讓自己進了看守所,失去了行動自由的程度?原來我國刑法分則中有一條看起來不顯眼,法定刑度卻甚重的「妨害家庭」的犯罪,那便是第二百四十一條的「略誘罪」,就這法條所定的內容加以分析,共有四種不同的犯罪的態樣與刑罰:第一種也就是法條的第一項,規定的犯罪要件:「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種犯罪的態樣是指犯罪行為人「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應處的刑罰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種犯罪的態樣是:「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也就是說,將這階段年齡層的男女,引誘置於自己支配力之下,雖不曾施用「略誘」的手段,也要照「略誘」的罪名論處。第四種犯罪態樣是以上三種的犯罪,只要已經著手其中一種犯罪的實施,就算是犯罪未能發生實害的結果,也要按「未遂犯」的規定來處罰,只是可以減輕法定的刑度來量刑而已!

什麼是「略誘」的方法?「略誘」兩個字中的「略」字,用在《刑法》法條中的意義,是指所用的犯罪方法,違反了被誘人的意願,如果是犯罪被害人自己心甘情願跟著犯罪行為人走,那「略」字就得換個「和」字,成為犯罪要件幾乎與「略誘罪」相同的同法第二百四十條所定的「和誘罪」,但應受處罰的刑度卻遠較「略誘罪」為輕。由此可以看出「略」字在《刑法》處罰上的重要性!至於「略」的方法,法條別無限制。凡是使用違反未滿二十歲男女的意願,用強暴、脅迫、詐術或者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將「他」或「她」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都符合了這個「略」字的犯罪要件。這案件的被害人是個連都話說不清楚的二歲小男童,當然不會有任何同意被他人將他拐走的能力,用強暴手段伸手將小男童抱上自己的機車逃逸,目的就是想要小男童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的監督,犯罪行為人的所為,正符合「略」字的犯罪意義,所以光是這一抱,便成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的「略誘罪」。如果抱走小男童的目的是想出賣得利,或想將被誘人留給自己猥褻或姦淫,那便犯了同條第二項的「加重略誘罪」。法定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按《刑法施行法》新增的第一條之一規定,併科數額已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另外不久以前修正公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於略誘罪已對犯罪被害人的年齡定為未滿二十歲,而定的年齡已包括兒童在內,所以「兒少法」的加重其刑的規定,還無法加到這名犯罪行為人的頭上。

不過,新聞報導中的這位前科累累的犯罪行為人前半輩子已進出看守所、監獄多次,若經查出只要其中有一次符合《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累犯的規定,也就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就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不要自恃運氣好,胡作非為警察也無法抓到人嗎?總有走衰運的一天,歹事作多了,遲早會有一天會掉入法網,像這名歹徒就是被警員碰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可說是一點都沒錯!文 / 葉雪鵬檢察官(本文登載日期為105年3月21日)

………………………………槽….化….線…………………………………………………………

偷抱小孩的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四一條之略誘未成年人罪,而依該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依新修正之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者,更可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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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4 01:16:45 |只看該作者
真是可怕的社會,還是提醒父母多多注意孩童的安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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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8 01:24:03 |只看該作者
真的....好可怕
父母要看緊小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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