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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已受領保險給付 不得列報醫藥費扣除
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醫藥費,若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轄區內王太太詢問電話表示,她因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申報的醫藥費,已受保險給付不得再行列報扣除,而收到補繳稅單。
但王太太表示,自己繳了多年保險費,生病時自費的醫藥費所請領的保險給付是自己繳的保險費,保險從業人員也沒有提醒,對這筆費用不能扣除,心生不滿。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特別是醫藥費扣除額項目,常依據國稅局提供蒐集自大部分診所及醫院病患自費部分列舉申報,但醫藥費支出如已受保險給付部分,應不得再為扣除額申報。
高雄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其中所稱醫藥費者,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所得而訂定,所以醫藥費用已受保險給付部分,自不得再扣除。
官員提醒,綜所稅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醫藥費,若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經濟日報 聯合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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