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99|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談包庇罪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8-7-3 00:37: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談包庇罪

所謂包庇乃在犯罪進行中,對於犯罪過程中或予以事前、事中或事後幫助脫罪之行為,或對於犯罪行為消極坐視不管之謂,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特別針對於檢察、警察、調查、政風及會計等對於貪污犯罪調查相關之公務員,對於貪污有據之人不予舉發者加以處罰之規範,以遏阻有職權之人濫權或消極不予舉發嚴重影響政治風氣之弊。

所謂包庇之幫助行為,包括非主觀參加犯罪行為之意思,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中所使用之器具加以助成行為,例如:提供或協助偽造文書或偽証;或在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予以輔助之行為,例如:事後幫助湮滅罪證,凡此均屬於包庇罪之範疇。

貪污之包庇罪有謂係共犯結構之一,如果係主觀上有共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意思,自然就不是包庇罪的範疇,而是直接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貪污罪,可是如果法院或檢察官不認定為貪污罪時,只要具有上述規範資格之人,仍然可以構成包庇罪之處罰要件。

不過,辦理上述職務之人,不用畏懼因此依貪污包庇罪規定,而在辦理貪污犯罪調查或舉發時有所退卻,因為具有資格之被調查人,如果主觀上與犯罪人無犯意連絡之可能,就不可能構成共同正犯之餘地。至於包庇行為純粹屬於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時,除非屬於事後幫助犯罪行為,否則亦不全然屬於貪污包庇罪之範圍。其間之差別,在於事後幫助行為是否必須具備主觀意思之聯絡問題,如果本條貪污包庇罪之規定在於要求這些具特殊資格之公務員,必須無條件的依法調查或舉發貪污罪犯的話(實務解釋通常亦是如此),那麼這個答案就是肯定的,這些人只要被認定為幫助行為對貪污犯罪人有利,而不與調查或舉發的話,就會被認定為觸犯貪污包庇罪。

至於這些公務員有沒有法律上之對抗要件呢?除非是依法令行為之阻卻違法,否則仍然室觸犯本貪污包庇刑法規範。有疑義者係行政裁量權的行使,算不算所謂的依法令阻卻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進行刑事調查之當事人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均應予以注意。所以,如果是對於當事人有利之主張,或不待當事人提出而由調查人本於本條規定,而提出事實上有依據的見解均非法所禁止。至於自行採納當事人之理由,或自行本於調查證據所得心証,因法律並非規定不得行政裁量,只有在違法作成該消極行政裁量時,才會構成本法貪污包庇罪罪責,否則在警察官將被刻以濫權起訴之罪責,行政官員亦將被監察院提起彈劾或糾舉之責,此均為辦理貪污治罪官員不得不注意之規範。文 / 方承志

…………………………………………………………………………………………

刑法明文處罰之公務員各種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本質上雖屬他人犯罪之幫助犯,但因法律特設處罰規定而為獨立成罪,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

來源:台灣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信者恆信乎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4-26 16:06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