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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豈可詐領!
邱姓勞工涉及偽造勞保殘廢診斷書詐領殘廢給付,經嘉義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5個月。
邱姓勞工偽造公司負責人、經辦人暨「嘉義○○醫院」院長、醫師之印章企圖詐領勞保殘廢給付,經勞保局發現不法,並將其移送嘉義地院偵辦,全案經起訴判刑確定。勞工朋友,切勿因貪圖不法利益,一時糊途而以身試法。
邱姓勞工因發生車禍,導致左下肢短少三公分,因未達「一下肢縮短五公分以上」之申請標準等級;邱員意圖領取較高殘廢給付,竟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店,刻印「○○有限公司」負責人、經辦人暨「嘉義○○醫院」、醫院院長暨醫師之印章,擅自篡改該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並持上述偽刻之印章偽造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向勞保局詐領勞保殘廢給付,經勞保局發現有異,依法駁回其殘廢給付申請,並移請警察機關明查,並移送嘉義地院,經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確定。
邱員犯後坦承犯行,且有悔改之意,但違法已成事實,且涉及刑責,本以為只是投機取巧而已,殊不知已嚴重觸法,涉及刑責部份讓自己背上牢獄之災,得不償失 。文 / 黃育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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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70條所稱,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當依法嚴處,不但給付款會被追還,再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金額裁處二倍罰鍰,又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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