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92|回覆: 1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網路「虛擬性愛」,是否構成犯罪?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謝絕勳章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藝術之星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8-8-14 00:52: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網路「虛擬性愛」,是否構成犯罪?

網路攝影機為人類帶來方便,也可能引起犯罪。根據媒體報導,英國蘇格蘭一名三十一歲的男子羅斯,去年十月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了一名自稱十九歲的少女,竟透過網路攝影機與少女發生「虛擬性愛」(Cybersex)。少女的父母發現兩人互傳的訊息後向警方報案,警方檢查少女的電腦後,逮捕了失業的羅斯。在兩人長達五個月的「虛擬關係」期間,羅斯曾透過網路攝影機,看著實際只有十三歲的少女在他面前脫衣,擺出性感動作,而羅斯也曾透過網路攝影機,讓少女觀看他自瀆。結果法院判決羅斯猥褻罪名成立,最高可能被判五年徒刑,類似案例在當地為首例。

這起案件有趣之處在於雙方完全沒有身體接觸,而僅透過網路進行「虛擬性愛」。然而,反觀我國刑法,不論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乘機猥褻罪或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對年幼人之猥褻罪等。該等條文所謂猥褻,應指性交以外,主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行伸手撫摸他人下體、胸部或以性器摩擦他人身體以滿足性慾之行為。

然而若僅出以言語或其他未接觸被害人身體之其他動作,例如開黃腔或自為暴露性器官之情節,解釋上,此類調戲行為,除可能合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公然猥褻罪外,並無以前揭各罪論科之餘地。不過,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定,若係以脅迫、引誘、詐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未滿十八歲的人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錄影帶、影片或其他物品者,則會被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如果引誘、詐騙未滿十八歲的人從事「虛擬性愛」,並將該等畫面製作成錄影帶、光碟等物品留下來,可能就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目前國內刑法並沒有明文處罰「虛擬性愛」,因為如同前面所述,不管是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都要有身體接觸,而「虛擬性愛」因沒有身體接觸,故刑法無法加以處罰。是以,前述外國案例若發生於我國,恐因受限於我國刑法之規定而無法用刑法加以處罰,至多僅可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之「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之規定處罰。然而,隨著愈來愈多人在家中使用網路攝影機交友,可能每天都有戀童者透過網路尋找小孩子,利用年幼之人滿足其性慾。網路犯罪之型態層出不窮,法律規範亦應隨之修定,相信這起案件的發生,將對法律界造成不小的衝擊。文 / 簡榮宗律師

…………………………………………………………………………………………

現代人生活寂寞,網路聊天時出現誇張、露骨的「虛擬性愛」字句非常正常,僅是為了彌補精神上之需求,並沒有真的發生性關係。而且原告如果翻拍對話紀錄,是否已侵犯他人隱私權?相關紀錄是不能作為證據。

來源:台灣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喜歡喝點小酒,藉著酒後微醺,釋放心中的壘塊。有時太過了,就睡著了....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8-8-14 10:05:3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8-8-14 10:58 編輯



示意圖



示意圖

依據刑法第10條規定,所謂「性交」者包括以下兩項: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基於上述規範,所謂「其他身體部位」,實務上常見以「手指」或「舌頭」為性交方式達到滿足個人性慾而觸法;又法令特別規範「使之接合行為」,係對於行為人為女性時,尚無法以個人性器「進入」他人性器…等處,而無法該當構成犯罪之要件,因此如果行為人為女性,在違反他人意願下所為性交行為,仍屬強制性交罪;又如女性成年人與未滿16歲幼童情投意合下發生性行為時,亦仍違反刑法第227條之規定。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5-11 04:53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