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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虛擬性愛」,是否構成犯罪?
網路攝影機為人類帶來方便,也可能引起犯罪。根據媒體報導,英國蘇格蘭一名三十一歲的男子羅斯,去年十月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了一名自稱十九歲的少女,竟透過網路攝影機與少女發生「虛擬性愛」(Cybersex)。少女的父母發現兩人互傳的訊息後向警方報案,警方檢查少女的電腦後,逮捕了失業的羅斯。在兩人長達五個月的「虛擬關係」期間,羅斯曾透過網路攝影機,看著實際只有十三歲的少女在他面前脫衣,擺出性感動作,而羅斯也曾透過網路攝影機,讓少女觀看他自瀆。結果法院判決羅斯猥褻罪名成立,最高可能被判五年徒刑,類似案例在當地為首例。
這起案件有趣之處在於雙方完全沒有身體接觸,而僅透過網路進行「虛擬性愛」。然而,反觀我國刑法,不論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乘機猥褻罪或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對年幼人之猥褻罪等。該等條文所謂猥褻,應指性交以外,主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行伸手撫摸他人下體、胸部或以性器摩擦他人身體以滿足性慾之行為。
然而若僅出以言語或其他未接觸被害人身體之其他動作,例如開黃腔或自為暴露性器官之情節,解釋上,此類調戲行為,除可能合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公然猥褻罪外,並無以前揭各罪論科之餘地。不過,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定,若係以脅迫、引誘、詐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未滿十八歲的人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錄影帶、影片或其他物品者,則會被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如果引誘、詐騙未滿十八歲的人從事「虛擬性愛」,並將該等畫面製作成錄影帶、光碟等物品留下來,可能就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目前國內刑法並沒有明文處罰「虛擬性愛」,因為如同前面所述,不管是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都要有身體接觸,而「虛擬性愛」因沒有身體接觸,故刑法無法加以處罰。是以,前述外國案例若發生於我國,恐因受限於我國刑法之規定而無法用刑法加以處罰,至多僅可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之「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之規定處罰。然而,隨著愈來愈多人在家中使用網路攝影機交友,可能每天都有戀童者透過網路尋找小孩子,利用年幼之人滿足其性慾。網路犯罪之型態層出不窮,法律規範亦應隨之修定,相信這起案件的發生,將對法律界造成不小的衝擊。文 / 簡榮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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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生活寂寞,網路聊天時出現誇張、露骨的「虛擬性愛」字句非常正常,僅是為了彌補精神上之需求,並沒有真的發生性關係。而且原告如果翻拍對話紀錄,是否已侵犯他人隱私權?相關紀錄是不能作為證據。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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