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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不能在剖腹手術同意書簽字 「小王」被控通姦判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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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15 09:48: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不能在剖腹手術同意書簽字 「小王」被控通姦判無罪

女子「小蓮」的丈夫「阿宏」3年前因案入獄執行,她結交男友「阿文」嘿咻,去年產下女嬰,經由婆婆告訴「阿宏」後提告,台中地院依通姦罪將她判刑2月;至於「阿文」被控相姦罪,法官查出他在「小蓮」要動剖手術時因不是家屬,不能在手術同意書簽名,才知她已婚,判「阿文」無罪。

法官查出,「小蓮」與「阿宏」於11年前結婚,而「阿宏」因犯案判刑確定,3年前入獄執行,她在丈夫入獄執行後,結交男友「阿文」,兩人發生性關係,致「小蓮」懷孕,於去年4月15日產下女嬰。「阿宏」經由媽媽告知後提告。法官依通姦罪將「小蓮」判刑2月。

「阿文」坦承與「小蓮」發生性行為,但他否認相姦犯行,辯稱他跟她發生性行為時,並不知道她是有配偶的人,直到她生產當日,他不能在剖婦手術同意書上簽名,才知她已婚。

同時,「小蓮」也說與「阿文」交往期間,從未跟他說她已婚之事,至去年要生小孩時,「阿文」才知道,因為要簽手術同意書,他不能簽,他才知道。

「小蓮」與「阿宏」曾簽離婚協議書,但是因為「阿宏」被通緝或在監都無法親自去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所以都沒有辦成離婚。法官遂以查無積極證據證明「阿文」是明知「小蓮」與「阿宏」婚姻關係存在而仍故意與之為性交行為,判「阿文」無罪。


女子「小蓮」的丈夫「阿宏」因案入獄執行,她結交男友「阿文」去年產下女嬰,經由婆婆告訴「阿宏」後提告,台中地院依通姦罪將她判刑2月;
至於「阿文」被控相姦罪,法官查出他在「小蓮」要動剖手術時因不是家屬,不能在手術同意書簽名,才知她已婚,判「阿文」無罪。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336762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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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通姦罪?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實務常見有口交行為等,不屬於通姦,但可依妨害家庭罪起訴。 而同性之間的交合,可判處離婚或妨害家庭,但不起訴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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