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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戶籍父親欄空白數十年 竟是祖母從中作梗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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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3 16:54: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戶籍父親欄空白數十年 竟是祖母從中作梗

新北市吳姓男子因父親招贅關係從母姓,卻因為祖母反對且從中作梗,導致無法辦理戶籍登記,40多年來父親欄位一直空白,直到最近才在弟弟妹妹的支持下認祖歸宗,經新北地院裁定親子關係存在。

吳姓男子提訟指稱自己是家中長男,但父親招贅時,曾有約定第一個子女要從母姓。然而,母親要替他辦戶籍登記時,因為祖母反對,且拒絕提供戶口名簿,導致自己沒辦法登記為婚生子女,父親欄位始終空白。

他表示,自己其實一直跟父母弟妹生活在一起,也是父親扶養長大,顯見父親已有領養意思,只是未辦理登記而已。

吳男的父親雖然已經過世,但其弟弟出庭證稱從小就跟哥哥一起生活,並指吳男戶籍登記無父親資料是因為祖母從中作梗,母親又不認識字才會無法辦理,2造經DNA比對是同父同母兄弟,請求法院同意吳男請求;吳男的妹妹雖然沒有出庭,但也透過電話承認他是同父同母的哥哥,不爭執法律關係。

法院調查吳男和其弟弟的醫院鑑定報告結果,內容指出「是同父同母的兄弟關係」,最後認定親子關係存在。


新北市吳姓男子因父親招贅關係從母姓,卻因為祖母反對且從中作梗,導致無法辦理戶籍登記,40多年來父親欄位一直空白,直到最近才在弟弟妹妹的支持下認祖歸宗,經新北地院裁定親子關係存在。示意圖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 ... 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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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見父親已有領養意思,只是未辦理登記而已。


民法上收養、領養、認領、寄養、認養之差別

收養,又稱領養

是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

認領

是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生下共同的孩子,向戶政單位辦理認領。  

寄養

透過社工員之協助,提供孩子一個短期的替代性家庭照顧,將孩子暫時安置在政府核可的寄養家庭中。

認養

是一種定期的贊助方式,由某些社會福利機構徵求社會善心人士,對孤苦孩童透過經濟補助來協助孩子。

確認親子關係後的認領問題

認領就是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所生之子女,不必以訴訟請求。

     認領可分為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二種。我國民法另有規定擬制認領,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一般的認領,應為任意認領。

     認領的要件:

(1)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
(2)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如果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須有血統上之父子女關係,不得因認領而成為法律上之父子女。認領須經戶籍登記,但其僅為證明方法而已,並非法律上之要件。非婚生子女因認領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認領之效力溯及子女出生時(民法第1069條)。

1.任意認領
   指生父自動的承認其非婚生子女為其所生之子女。

2.強制認領
    指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生父,向法院請求確定生父子女關係存在。又稱「法定認領」、「裁判上認領」。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利益,除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外,非婚生子女本人也可以為認領訴訟的原告請求生父認領。故非婚生子女,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可獨立請求認領,不必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為保護胎兒之利益,胎兒於出生前得由其生母請求生父認領。已為他人認領在先之子女,或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其認領或婚生推定經否認前,不得再對他人請求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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