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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狗未絕育挨罰 法官撤銷
高雄市動保處處長葉坤松呼籲,減少流浪犬貓問題,藉由絕育來控制繁衍數量外,呼籲飼主不可任意棄養動物。
黃姓男子養了一條十七年老狗,去年遭檢舉未登記、植入晶片絕育證明及疫苗注射,被桃園市動保處裁罰八萬多元;黃起訴要求撤銷。法院認為動保處裁量瑕疵、違反比例原則,判准撤銷。
桃園市動保處去年七月接獲檢舉,依規定通知黃限期內提出寵物登記、植入晶片絕育證明,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等;因黃均未回覆,動保處各裁罰黃五萬元、三萬元、三千元,累計達八萬三千元罰鍰。
黃不服提行政訴訟,他說狗已經十七歲,遭檢舉當月就死亡並已埋葬。
法官最後認定,黃有過失但行為無任何利益,加上犬隻已死亡,未絕育、打疫苗也不會再生損害。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38526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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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法院之審查例外:裁量瑕疵
裁量瑕疵的種類有以下三種,皆為違法的行政裁量:
(1)裁量怠惰
行政機關被賦予裁量之權限,但卻未行使裁量權作成裁量決定,或是未確實裁量、未確實作出最合乎個案情形之裁量,皆為裁量怠惰。
(2)裁量濫用
行政機關之裁量雖尚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但有明顯輕重失衡、違反比例之情形,此即裁量濫用。
(3)裁量逾越
行政機關之裁量逾越了法律所允許之範圍,已成為違法之裁量,此為裁量逾越。
行政救濟
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分別為訴願法第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93條定有明定,是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固得於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惟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或「行政法院亦依聲請停止執行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人民與行政機關,有公法上之爭議,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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