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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強暴、強姦與性侵害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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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8 08:07: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強暴、強姦與性侵害

基於文明 我們要性愛不要侵害


  以特定手段、方式,使非意願、厭惡之被害人無力抵抗,造成被害人財產、身體上之損害,嚴重者甚可殃及生命,此行為,我們稱之「侵害」。如加上「性」字,就是針對人類性別、性徵(器官)上之侵害,這就是我們普遍認知的強暴、強姦行為,也稱「性侵害」。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名詞定義中,針對性交一詞做以下解釋:「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
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此為是94年2月2日修正後之條文,與修正前之差異,在於它補充了「使之接合之行為」,用意在於區別正當性進入與非法性進入,避免一般醫療或正當目的進入性器之行為(例:直腸內視鏡檢查),被解釋為性交之用詞,且顧慮女對男侵害的狀況,較難適用性交中「性進入(插入)」之行為,故增列接合之用詞。
  基於「使之接合之行為」之解釋,可知性侵害並非只有女性適用,男性也是適用的,較常見的,是兒童少年遭成年男子雞姦(肛交)或女性引誘式姦淫,過去社會新聞就曾報導過幾個案例。詭譎的是,成年男性受侵害的案例少之又少,或許是男性體格先天上佔有優勢,想強暴成年男性,除非你是摔角選手或是武術高手,還是迷藥高手,要達到目地,可得先審慎思量了。
  總之,不管是男對男、男對女、女對女、女對男,只要侵害他人身體,就是違法,如不幸遭受侵害
,千萬別當作「只是被惡犬咬傷」而放棄報案(消極的自我逃避),縱「犬」歸山,反讓「惡犬」肆無忌憚,去「咬」更多無辜民眾,想一下,或許下一個被咬的,是你身邊的好友或親人……。

被侵害了 如何蒐證?
  有些人遭遇性侵,震撼過大,當下失去正常判斷,反忘記了要保留現場證據。常見的,就是受害後自覺噁心、污穢,馬上回家洗澡淋浴,並將當時穿著的衣物拿去洗滌或是丟掉(不堪回首),事後冷靜下來,越想越不甘,想將惡狼繩之以法,才發現證據已被洗的一乾二淨…,這也是為何當惡狼被抓後,供出自己幹下近百起性侵案,但實際報案、指認的卻不到十位。
  所以,如不幸遭受侵害,請馬上前往警局報案,由可信任的朋友與社工人員、女警陪同,到醫院檢查傷處,蒐集檢體、毛髮等證據,做好醫療處理後,再淋浴沖洗,切勿在發生事清後,馬上淋浴沖洗、更換衣物或毀損身上衣物,以免失去捉拿犯人的線索。
  另外,遭遇性侵時,盡量記住或保留犯人身上的特徵、遺留物,哪怕是對方遺留下來的一根毛髮,都是警方捉拿犯人的有力線索。過去新聞曾報導,一名女學生遭遇性侵,苦苦哀求後犯人同意以口交替代性交,讓女學生避掉性器官的直接侵害,口交完畢後,犯人留下精液在學生口中,她將口中的精液保存下來,交由警方做DNA驗證,警方依循線索,沒多久便抓到這名色狼。
  雖說提倡女性在受害的同時保持冷靜蒐證,但真遇上強暴時,想要保持冷靜,似乎有些困難,但證據搜集的完整,卻可讓色狼早日繩之以法,避免更多人受害。

遭性侵害後必要措施:
一、尋求安全:
  設法到達一個安全的地方。
二、保持現場:不要移動或再觸摸任何現場器物,以利警方採證及蒐證。
  不要移動或再觸摸任何現場器物,以利警方採證及蒐證。
三、保留證據:
  (一)先找一件外套裹身,並報警處理,不要淋浴、更衣,儘量不要洗手、刷牙或如廁。
  (二)打保護您專線 080-000060 尋求社工人員或女警陪同,即刻至醫院檢查傷處,蒐集證據。
  (三)做好醫療處理之後,再行淋浴沖洗。
四、記住加害人之特徵:
  (一)人的部分,如頭髮顏色、臉部特徵、口音、身高、體型、身體特徵、年齡或衣著等。
  (二)車的部分,如顏色、年份、款式、車牌號碼、特別裝飾、車斑痕跡、逃逸方向或逃逸方式等。

追訴期有多久? 
  追訴期,意指個人權利、身心受到侵害開始,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的期限。依刑法第80條規定: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如強制性交對象為配偶,或是加害人未滿18歲,依刑法第229之一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其追訴期為六個月。

醫院驗傷程序為何?可拒絕為受害人驗傷嗎? 
  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0條規定,醫院不可無故拒診,以及拒開診斷證明書,且驗傷時須有護理人員陪同,並保障被害人隱私,如有違規,衛生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驗傷程序部分共分九步驟,您可至各公家機關網站下載說明文件:【驗傷程序流程表下載】。

朋友可以幫我提出告訴嗎?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可提出告訴的,除被害人外,法定代理人、配偶也可代為提出告訴,且是「獨立告訴」,意思是就算被害人表明不追究,他們仍可不受被害人意思之拘束,自行提出告訴。此法的規定,是要避免被害人因心理創傷或遭威脅恐嚇,進而消極逃避被侵害之事實,反讓加害人逍遙法外。
  如果被害人死亡,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告訴,綜合以上,朋友是不能代為提出告訴的。
  另外因妨害性自主為非告訴乃論,只要檢察官知道此案,就必須主動偵查,是不能撤銷告訴的。但如果是配偶之間強制性交或是合意性交(雙方皆同意),或是加害人未滿18歲之狀況,則屬告訴乃論,可依程序撤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避免二度傷害!可否請他人代為出庭 

  遭受性侵已是很沉痛的打擊,事後還得上法庭面對那個曾壓在自己身上,將自己蹂躪到體無完膚的惡狼,更慘的還得重新陳述當時的狀況,對被害人來說,如同二度強暴。因此,受害人能不能請他人代為出庭面對加害人嗎?
  委託他人代為出庭是允許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之1條第一項:「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代理人多為律師或檢察官,如果代理人非律師身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之1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
  除了委託他人代為出庭外,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也可申請讓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但如被害人之父母為被告,或另涉其他性侵案件,則不適用,例如父親亂倫女兒案件,父親本身就是嫌犯,怎能陪同女兒出庭呢。
  另外,對於患有心智障礙或是身心受嚴重打擊者,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會主動考慮,或依被害人的聲請,在法庭外之適當地點問被害人。

審判會被公開?資料會外洩? 

  不公開,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8條規定,除非被害人同意,或無行為能力(智能障礙)而由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外,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皆不得公開。
  另外,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2條與第13條規定,法院文書、判決書上皆不能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電視、電腦、網路、報章雜誌、講演等各類媒體,也一樣不能揭露,除非當事人同意。
  知名雜誌獨家報導曾因報導不實,並在雜誌上公布足以辨識當事人身分之資料,因而吃上官司,除賠償被害人名譽損害之金額外,還得在雜誌上刊登道歉啟示。【該成功案例解說】

對象未成年 性交皆有罪? 
  基本上,只要對象未滿16歲,就算雙方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皆會吃上刑法第227條的罪名的,其中也包含猥褻行為,各有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不等的懲罰。
  如與滿16歲以上18歲以下為性交對象,因刑法並無規範,不罰。但如涉及交易行為(援交),則犯了性交易防治法第31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交易對象未滿16歲,則以刑法第227條論處。

  而強制性交部分,只要對象未滿14歲,皆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處,如果對象14歲以上,且於強制性交過程中包含刑法第222條列舉之八項行為,一樣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處,皆為十年以上重罪。
  過去新聞曾報導過一特殊案例,一名男子與一位未成年女孩性交易,事後法官判決男子無罪,原因是該男子辯稱「當下無法辨識對象是否成年」。經查之下,這名16歲高中女學生,外型早熟,身材高挑,加上穿著時髦,客觀上確實無法辨識其年齡,在不知者無罪的前提下,讓男子無罪釋放。聽起來,似乎與未成年性交易都可用這理由瞞混過去,但實際上還得經過法官鑑識,並不是都那麼幸運的。

約會強暴與配偶強暴 

  因網路的發達,男女之間的交際、約會變得更加頻繁,也因此有了「約會強暴」名詞的出現,發生率比隨機型性侵還高出數倍,最常見的,是與網友會面反遭對方強制性侵,以及男女朋友交往約會,男方霸王硬上攻兩種,只是後者偏向隱性,比較少人告,可能是因為女方普遍認為:「反正是自己男友,就算了」的心態,以至於女友告男友強暴的案例偏少。
  至於配偶強暴,指的是夫妻之一方強迫另一方性交,除了同樣有「到底還是自己老公(老婆),算了」的問題外,夫妻之間因吵架,情緒激動之下報復性的告對方性侵也時有所聞,因此刑法第229條之一才會規定配偶之間的強制性交或合意性交,歸類在告訴乃論,也讓雙方在冷靜下來後,還有撤銷告訴的機會,正所謂「床頭吵‧床尾和」、「清官難斷家務事」,有些事情還是讓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

  那麼,男女朋友強制性交適用告訴乃論嗎?答案是:並不適用。這是基於「夫妻」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定義,例如「履行同居義務」,而同居義務中的性行為,客觀上也是「應該的」。
  相較於「男女朋友」,定義模糊,無從認定。簡單來說,非夫妻之雙方,皆視為單獨個體,法律才不管你們是情侶、砲友、網友還是同志,只看誰提告訴,就依其證據辦事,因為非夫妻配偶身分,告出去了就不能反悔撤銷,奉勸吵架的情侶,別因賭氣而跑去法院告對方性侵,以為可以嚇嚇對方,達到報復效果,若提供之證據有造假,檢察官可能會告妳涉嫌造假證以及誣告。



資料來源

http://www.rclaw.com.tw/post-244-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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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界定性交與猥褻?

理論上,二者區別不難,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對於性交有立法定義,是指下列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而性交以外滿足性慾的行為均可稱為猥褻。惟法律並無定義性規定。而依實務見解,猥褻指其行為在客關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欲,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欲之謂。惟如此之概念於實際案例的判斷上往往引起不同見解。例如之前發生於社會之實際案例「強吻案」即是一例,從正面抱住被害人,並親吻其臉頰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或是僅成立強制罪?(妨害自由)尚無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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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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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手還能動直接把他的雙眼插瞎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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