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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張貼傳單 是否成立毀謗罪?
某縣市東區幾個巷弄的牆壁上突然出現「末代老淫魔」的荒誕傳單,引起街坊議論紛紛。原來是一名老富翁因為與情婦談不攏500萬的包養價,情婦憤而把姦情曝光,要讓老富翁身敗名裂。被情婦公開地下情的老先生表情無奈,他沒有想到自己秘密的桃色交易竟然會曝光,弄得人盡皆知不說,還被罵是超級大淫魔。
這名女子四處張貼攻擊海報,批評他是史上末代老淫魔,要讓他身敗名裂。雙方多次協商,最後還是達成和解。然而雙方就算和解了,傷害也已造成,街坊的議論紛紛讓老先生覺得再也無顏見人。 現在社會上所發生的事件,有時候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如本案例報導中所發生的事實,老富翁因為與情婦發生地下情,女方為了五百萬包養費,竟然在街頭張貼「末代老淫魔」的荒誕傳單,批評老富翁是史上末代老淫魔,要讓老富翁身敗名裂。這樣四處張貼「末代老淫魔」傳單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法律責任呢?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第二項規定「以文字或圖畫,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加重誹謗罪」,情婦因為分手費問題,四處張貼內容有詆毀老富翁名譽之「文字」海報,已符合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雖然誹謗罪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阻卻責任要件),但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依然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如報導中,即使老富翁與情婦確有發生曖昧關係,仍然無法阻卻情婦四處張貼「末代老淫魔」海報的刑責。
另外,在民事求償方面,老先生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向情婦請求因為四處張貼海報,對於名譽所受到的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
http://www.rclaw.com.tw/post-236-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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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誹謗罪?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再者,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至於其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至於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如行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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