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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還原前妻手機抓包外遇對話被告 法官判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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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3 10:05: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還原前妻手機抓包外遇對話被告 法官判無罪

新竹科學園區劉姓工程師與王姓前妻離婚後,因懷疑導致婚姻破裂是因妻子有外遇對象,將前妻的舊手機送至軟體公司,還原前妻的對話紀錄,發現她的微信(WeChat)及Facebook內,疑似與2男子對話曖昧。劉男遭新竹檢方依竊視他人非公開言論起訴。不過,新竹地院審理發現,劉男會搜證並非無故,判劉男無罪。

劉男坦言,前妻將舊手機轉送給兒子,他向兒子借手機使用時,發現不需要輸入密碼就可以看到前妻的Facebook、Line、WeChat,看到訊息內容包含有前妻與疑似外遇對象的曖昧對話,當時律師請他保全證據,將手機送軟體公司還原,為提民事訴訟使用,未做他途。

法官調查,劉姓工程師與王姓妻子結婚9年後離婚,離婚又破鏡重圓再次結婚,但第二次婚姻僅維持7個多月再次以離婚收場。

劉男表示,第一次離婚原因是妻子疑精神出軌對家庭不顧。再次結婚是為孩子,不希望孩子沒有媽媽才又重新結婚。後來,他們個性不合再次離婚,前妻將手機送給兒子用,他發現前妻與外遇男子對話曖昧,對婚姻不忠。

法官審酌,劉男並非任意臆測或毫無依據認定王女與其他男友間有不當之曖昧行為,單純只是因為要對王女提出訴訟,才委由軟體公司還原,擷取手機內對話紀錄,因此認定劉男作為並不是完全沒有正當理由,與無故的構成要件明顯不符合,加上檢方也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因此判無罪。


劉姓工程師抓包妻子外遇的曖昧對話。示意圖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339954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加上檢方也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

刑法對於這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必須要有故意或是過失行為方足之。
如本案劉某並無故意為或是無故之行為,可免予以非難,因為主觀上並無犯意使之。

一個證據沒有經過證據排除以及非屬於傳聞證據,我們會說他有證據能力。證據排除最常見的例子就是以不正方法對被告進行訊問(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刑訴第156條第1項參照);而所謂傳聞證據,刑訴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

大家最常想到的證據,應該就是人證、物證。但在刑事訴訟法下其實是有法定的五種證據方法,分別是證人、鑑定、勘驗、文書、自白。這些證據其實並不全然地等於人證或者物證,舉例而言,證人不能到庭,證人曾經在警局做成的筆錄,還是屬於證人這種證據方法的部分。(或有認為屬於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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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11 07:57:13 |只看該作者
不是證據的問題

再多證據法匠不看不聽再多證物多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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