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12-26
- 最後登錄
- 2026-7-1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9652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7538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雇主自願負擔移工來臺前費用 勞動部:收取代償款項不具可罰性
勞動部於日前表示,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匯款,如由雇主自願負擔移工來臺前費用,且該機構僅係代轉支付、未獲取不當利益,並留存雇主書面委任與國外費用收據者,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勞動部指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的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情事。其目的在防止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巧立名目收取額外費用,致侵害委任人的權益,必須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向委任人收取標準外款項的利益歸於自己或第三人,始具有可罰性。因此,如果其向委任人收取標準外款項的目的是代為償還款項,因清償利益歸於該委任人,即與「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有異。
有關雇主於移工來臺前自願同意負擔移工來臺前的訓練費、證照費及機票費等相關費用,依勞動部115年5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3460B號函規定,如國外費用明確且有相關收據使雇主知悉情形,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取得委任人的書面同意,且僅為代轉支付,代為償還款項的清償利益係歸於該委任人,受委任人無侵害委任人的權益,或將利益歸於自己或第三人情事,有關代收款項轉交或代匯款項予國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尚無不可。
另為避免雇主代為支付移工來臺工作前相關費用予國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後,國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仍重複向該移工收取雇主已代為支付費用的情事發生,各機構應確實查核移工的「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確保雇主代付的金額已自移工自付費用中扣除,避免造成移工重複負擔。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