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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5 條

已有 386 次閱讀2015-5-9 16:09 |個人分類:名言| 刑法, 235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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