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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爭買搶賣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6-5 18:06:09     標題: 爭買搶賣

爭買搶賣

爭買搶賣爲非法。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不得同教胞爭買搶賣。”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任何人不得同教胞爭搶買賣。”《艾哈默德聖訓集》中有:穆聖說:“把一種商品售給兩人者,以先講價者爲准。”

腦威氏說:爭搶出售的形式是一人出售自己的貨物,而購買者仍有自由權的同時,而另一出售者來,以更低的價爭先出售自己的貨物,以致破壞前者的商約。爭購的形式是兩人締訂了買賣成交的協定,但出售者仍有自由權,然後一人來出高價購買了前者已購的貨物,破壞了與前者締訂的商約。這種買賣行爲是犯罪的,被禁止的。但沙菲爾派、艾布哈尼法等法學家主張:爭搶買賣有效,但爲犯罪。字面派學者阿裏之子達吾德、馬立克主張:爭搶的買賣無效。但爭搶買賣不同于拍賣時的競買,拍賣是允許的,因爲買賣尚未與某人成交。穆聖曾出售某件東西時說:“誰願加價”。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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