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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禁止謾駡亡人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2-10-15 02:16:58     標題: 禁止謾駡亡人

禁止謾駡亡人

教律不允許謾駡穆斯林的亡者,更不准揭露他們的缺點。阿依舍的傳述:穆聖說:“你們不要謾駡亡人,因爲他們所幹的自受還報。”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你們要表揚亡者的優點,莫要揭露亡者的缺點。”至於揭露有些生前公開犯罪,荒謬絕倫,以及從事異端邪說之事的人,只要能喚醒人們引以爲鑒,戒惡從善,劃清界線者則爲認可。否則,則不然。艾奈斯的傳述:我們經過一個亡人時,表揚了他的優點,穆聖說:“必定了。”爾後我們又見到一個亡人時,批評了他的缺點。穆聖說:“必定了。”歐瑪問:怎麽都“必定了”,穆聖說:“你們表揚誰,誰‘必定’入樂園;你們批評誰,誰‘必定’入火獄,你們是真主設在大地上的見證者。”可以謾駡、詛咒亡故的異教徒,真主說:(以色列的後代中,不通道的人,曾被達吾德和麥爾彥之子爾撒的舌所詛咒)(《古蘭經》五∶78)。又說:(願焰父兩手受傷,他必定受傷)(《古蘭經》一一一∶1)。法老及其同類人物也受到了詛咒。真主說:(真主的棄絕在不義的人上)(《古蘭經》七∶44)。

來源:伊斯蘭教法
作者: Tom1    時間: 2012-10-15 10:18:34

在世人謾駡亡人,是一件極不道德的事,人既已往生,為什麼還要去跟它計較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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