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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該裁決的案件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10 01:21:11     標題: 該裁決的案件

該裁決的案件

可以裁決刑事案或民事案,無論是觸犯真主的權利或人類的權利的案件,伊本·海裏篤說:法官的職能是把矛盾雙方召集起來秉公裁決,明斷事非,維護穆斯林大衆的權益,對他們中的弱者要加以照顧,如精神失常者、孤兒、破産者、呆傻者。同時他要特別要注重穆斯林的遺囑,公益金和沒有監護者的孤兒的婚姻的問題,還要考慮到維護公路安全,住所安全,要調查證人,受委託人,代理人,而這些人必須是有知識和有經驗的,懂得司法和刑罰的人,以便他們得到人們的信任。所以,這些都是爲任法官的條件和法官的責任。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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