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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該履行的條件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22 01:42:43     標題: 該履行的條件

該履行的條件

如男人提出的條件是對妻子不提供生活費,或不和妻子性交,或不送聘儀,或與妻分居,或讓妻子供養他,或給他送禮品,或一周中只在妻子身邊住一夜,或白天住在妻子身邊,晚上不歸家,這些都是不該履行的,違背婚約目的的條件,但婚約有效。因爲訂婚前他就剝奪了妻子應享的權利。

但這種婚約有效,因爲訂婚時附加的條件提與不提,知與不知與婚約無關。假設訂婚時提出用非法物送聘儀的條件。那麽,婚約仍然有效。或假設不知道所送的聘儀是什麽,那麽,婚約仍有效,所以,訂婚時所提的不正當的條件,與婚約無關。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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