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不斷地作種種的選擇:是作這件事,還是作那件事呢?或是兩件事都不作?作這件事,我的目的是這個,或是那個?在不才事情上,我們隨著已有的習慣不多考慮就作了決定。但是在某些情況中,面臨重大的問題時,我們卻要在研究正反各方面的理由之後方採取行種。在作這些選擇時───尤其是作了選擇以後,人多次覺到自己能夠不做那樣的決定,甚至能夠完全走相反的路線。換句話說,人覺得自己在行事時是自由的。心理學家稱這種行為的自由為「選擇的自由」(freedom of choice )
今天的倫理神學家認為,重中的倫理行為(或善或惡)該是足夠使人以整體的自我對人心最後的歸向──真美善的天主──作一基本抉擇的行為。也就是說,足夠使人決定把整個的自我付託給天主的愛,或拒絕作這樣的付託。傳統神學所說的倫理行為的重大資料,照今天的解釋,是指那些行為,它們本身的倫理價值是那麼重要,後果那麼嚴重,以致一般人在普通情況下做此行為時,必然在內心深處引起基本抉擇的形成。因此,倫理神學家共同的主張說某件行為是重大資料,是個「推定性的規則」(rule of presumpion):推定一般人在一般情形下,會做一件重大的善行,或犯一條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