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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旅館業登記證落日條款再延 5 年 交通部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 [列印本頁]

作者: 鈞蝦逵人    時間: 6 天前     標題: 旅館業登記證落日條款再延 5 年 交通部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

旅館業登記證落日條款再延 5 年 交通部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

交通部於日前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6條之1條文」,將十二類特定場所的旅館業登記證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交通部指出,過去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或廟宇香客大樓等場所經營旅館業務,卻無須相關登記與管理,因此要求「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的場所而有盈利者」,應納入旅館管理,並於今(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前完成旅館業登記。

交通部進一步指出,至今仍有許多單位在期限屆滿前,由於土地取得困難及消防法規未通過審查等因素而未完成登記,因此新修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6條之1將十二類特定場所的旅館業登記證期限再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來源:法源法律網


作者: sos3331    時間: 6 天前

再延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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