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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研討] 異域 泰緬孤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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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15 21:22:24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異域  泰緬孤軍


楔子

民國三十七年底的徐蚌會戰,國軍慘敗,民國三十八年大陸河山變色,中華民國政府的首都從南京搬到廣州,再遷至重慶,最後撤來台北。然而,就在此時,卻有一支中華民國的孤軍,堅守在滇緬邊境,開創出反共的新天地,不但兩次大敗緬甸軍,甚至曾揮軍反攻大陸,轟動國際視聽,最後還得要驚動聯合國的仲裁,才逼得這批孤軍來台灣。

孤軍的形成

民國三十八年,國民政府退守西南,希望能堅守四川、西康、雲南等地伺機反攻,沒想到雲南省主席盧漢在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宣布投共,而當時駐防在昆明的國軍部隊第二十六軍及第八軍兩支部隊由於錯判情勢,於是撤退中緬邊境的元江,但由於六萬多人的大軍越過無數的叢山峻嶺,歷經十幾個晝夜的急行軍,隊伍又夾雜著許多老弱婦儒,不幸被共軍部隊追上,最後只剩下26軍93師278團,8軍237師709團,共一千多人退入緬甸。這支殘軍的主帥是第八軍237師709團的李國輝團長,從一千多人發展到極盛的兩萬多人,是日後孤軍的靈魂人物。

第一次中緬大戰

民國三十九年六月八日,中共與緬甸正式建交,緬甸要求國軍撤出緬甸並擅自逮捕孤軍談判代表丁作韶、馬鼎臣。於是於民國三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與緬甸軍一直打到八月二十三日,孤軍以殘缺不全的陣容勝利。

第二次中緬大戰
民國四十年孤軍在得到美國軍火協助,士氣大振,李彌將軍在三月十八日發布命令,向雲南反攻,由於兵力太少,雖然能一再攻占縣城,卻無法分兵駐守。因此,撤回緬北猛撒基地。孤軍為求生存,私底下與反抗緬甸政府的克倫族和蒙族合作,犯了緬甸政府的大忌,緬甸動員一萬人以上的精銳兵力,中緬又展開一場為期一月的中緬大戰。在此時期,孤軍曾受到猛撒反共大學生的救援,值得一提。

撤退來台
民國四十二年,中共唆使緬甸政客向聯合國控訴,指我國國軍侵擾他們的領土,於是招開緬、泰、中國和美國等四國聯合會議,政府為顧全大局,忍痛犧牲,我們才分批於民國四十二、三年間,以每天三架飛機,每班載五十人的方式,撤回台灣。撤台滇緬軍官戰鬥團,代號為十二軍官戰鬥團,士兵編為二個步兵營,國防部為顯示這支隊伍,身陷匪區而不甘奴役,一心向黨國,乃賦予「忠貞部隊」。民國四十三年秋,眷舍蓋好,最出每戶無論人數多寡,僅分配到四坪大的房屋,中年飽受露宿野外、隨打隨走的生活,有個能遮封避雨的地方,每個人對政府都有著莫名的感激。當然,並非所有的人都能順利歸建至部隊,一些身體狀況差的人,便以八成薪退役。那時自軍中退下的人,假若有無法勞動的,除了量入為出和摘野菜、溪邊捉魚蝦之外,別無他法;而其他身體狀況稍微好一點的,大都四處打零工賺錢,如山拖竹子、挖煤礦、建水庫。

孤軍原本以為勝利後會有一段時間的安定局面,沒想到緬甸政府向聯合國提出控告,指孤軍侵占緬甸國土,緊接著在曼谷召開四國會議,由美國、中華民國、泰國及緬甸會商:中華民國政府必須要將孤軍撤回,其中以孤軍的長者丁作韶反對最烈,然而在國際間的壓力下,中華民國政府不得不展開撤軍行動,從民國四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至四十三年六月三日,撤出6750人到台灣。在表面上,台灣方面雖說已將孤軍撤回,但實際上國防部又派出新的最高指揮官柳元麟將軍前去領導留下的孤軍。民國四十九年緬甸政府聯合中共解放軍南北夾攻孤軍,孤軍撤退到泰國境內,中華民國政府不得不將殘餘孤軍再次撤來台灣,第二次撤軍行動從民國五十年三月十七日到四月三十日,共撤出4406人。

 
 

後記

泰北小村裡住滿國軍後裔

  泰國北部清萊府有一個名叫「美斯樂」的小村莊,那裡的村民會說一口純正的普通話,還保留中華

民族的傳統文化與風俗習慣。

他們大多是「反共救國軍」在雲南的93師殘部及其後裔。如今,美斯樂已成為泰北旅遊景點之一,

他們逐漸擺脫了貧困,但93師殘部及其後裔們的生活卻仍充滿艱辛。

  儘管當時的泰國政府不允許外國軍隊駐紮在國境內,但為了鎮壓泰緬邊境地帶流竄的當地游擊隊,

泰國政府默許留下了飄零異鄉的93師。雖然戰爭過去之後,這些國軍殘部也無法再回去台灣,也不可能

回中國大陸,


他們只能定居在泰北山區。雖然曾為泰國政府出過力,但幾經更迭的泰國政府並沒有給這個特殊的群體

合法身份。

如今,大部分93師殘部後裔還是生活在「老山」裡,散居在泰國北部清萊府、清邁府的各山村裡部落。





報載看到泰緬孤軍的後代上街爭權益一事, 內政部長宣布將給予留在中華民國而未有身分的人士先予以臨時居留權,而後再修法給予大赦,輿論 認為內政部的作法感到可以,但是還遠遠不夠,認為政府不止要對在國內的孤軍後代予身分,應該要給所有的孤軍後代予國籍,因為造成這樣的問題,不但是時代的悲劇,政府也對不起這些人,應給予其補償。

面對這些緬甸孤軍後代,應該採取什麼態度面對?筆者認為只靠大赦給予滯留在國內的人是遠遠不夠的,而應該要特別立法,給予所有無國籍的孤軍後代,無論他在國內還是國外,只要他願意就應該全部給予國籍,只給予滯留國內人員證明是遠遠不夠的,因為今天是國家對不起這些人,這些人和他們的後代效忠國家,我們卻沒有給他們生存的權利與承認他們是我們的國民,這一點是國家難以迴避和推諉的責任,此次大赦只希望是正視、解決這個歷史問題的開始,而不是在大赦之後就好像什麼事都沒有了一樣,至少筆者不想在過了幾年之後,又看到這些效忠國家的人再次被自己效忠的國家逼上街頭,那個畫面並不好看。

《 本帖最後由 pen987654 於 2009-2-15 21: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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