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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偶像劇劇情之中讓我想問...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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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18 12:16:29 |顯示全部樓層
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即成立傷害罪。
男主角「有意」為前女友妹妹報仇,而打正被通緝的兩個偷車賊,造成其身體或健康之損益情形,不法構成要件該當,對兩個偷車賊分別成立普通傷害罪。

而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另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綜上,通緝犯不等於現行犯。
想念是種罪,但卻甘心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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