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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提撥年度盈餘為基層員工調薪 金管會:至遲於 114 年股東會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的公司,公司章程應至遲於一百十四年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完成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相關事項的修正。
金管會指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的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規定,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所謂的基層員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令規定,是指非屬經理人且薪資水準低於一定金額者。
金管會表示,「一定金額」由公司衡酌自身營運狀況及產業特性定之,但不得低於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2條定義的基層員工薪資水準,且公司的基層員工範圍應提董事會決議暨定期評估是否需進行調整,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此外,公司應至遲於一百十四年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正。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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